国卫办药政发〔2020〕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军队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国家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采购政策,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以保供稳价为前提,落实好国家清单中药品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规定备案等采购政策,做到价格公开透明。在国家清单内,本地区已解决的短缺药品原则上执行原有采购政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储备等工作,将国家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做好国家清单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工作平稳进行。
二、落实法律规定,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接到相关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后,应当将停产品种、停产时间、停产原因、预计复产时间、省内供应和使用情况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适时将短缺药品停产报告情况向国家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进行通报。
三、完善相关措施,强化短缺药品储备供应
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梳理已纳入省级医药储备目录的国家清单药品的储备情况,定期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通报储备品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短缺药品调用程序。引导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积极保障国家清单中药品的生产供应。
各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清单中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新疆、西藏军区保障部和各区域联勤保障机构,按照各省级联动机制统一部署要求,负责协调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国家清单药品供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